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件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主要关于上诉人孙某和上诉人北京水点桃花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昌宫匠珠宝有限公司之间的室内装潢设计著作权争议。涉案作品为珠宝首饰店铺的室内装潢设计,包含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的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经比对,涉案作品与涉案店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水点桃花公司作为品牌方,在与南昌宫匠公司提供加盟服务的同时,亦参与了涉案店铺的形象设计,共同实施了复制权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涉案作品为珠宝首饰店铺的室内装潢设计,包含作者的创造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包含红色、黑色、多组拱形门等元素,但通过设计形成了独特的视觉效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关键观点2: 涉案作品与涉案店铺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者在视觉效果、设计元素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以一般公众的视角观察,不足以构成二者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关键观点3: 水点桃花公司作为品牌方参与了涉案店铺的形象设计,与南昌宫匠公司共同实施了复制权侵权行为。
水点桃花公司在提供加盟服务的同时,亦负责安排店铺形象,因此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4: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法院判决北京水点桃花艺术有限公司和南昌宫匠珠宝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文章预览
—— 上诉人孙某、上诉人北京水点桃花艺术有限公司( 与被上诉人南昌宫匠珠宝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便作品中借鉴、引用他人的创作,或者包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作品等,作者贡献了创作性劳动的表达仍应予以保护 涉案作品为珠宝首饰店铺的室内装潢设计,作者虽然采用了公有领域常见的红色、黑色、多组拱形门等元素,但通过设置层层递进的拱形门隔断形成连廊,在拱形门隔断边线镶嵌白色灯带、空间尽头设置反光镜加之整体采用红色墙壁和天花板及黑色反光地面的设计,形成浑然一体的视觉效果,加强了空间的层次感和深感。上述设计包含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布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涉案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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