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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个文献中的案例,分析 “符合BE豁免条件” 的BCS I类药物,为什么不一定BE等效! 在仿制药申报中,对于含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简称BCS)I类药物(BCS I)的速释制剂,如果仿制药为 快速溶出 ,且溶出曲线与参比制剂相似,根据法规要求可以采用体外溶出试验代替体内BE研究,即可申请申请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豁免。 例如,CFDA发布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中就规定对于BCS I类药物,申请BE豁免时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药物具有高溶解性; (2)药物具有高渗透性; (3)仿制和参比制剂均为 快速溶 出,并且 制剂中不含有影响主药成分吸收速率和吸收程度的任何辅料。 本文以酒石酸吡唑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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