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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厦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防范跨区域监管套利行为,11月3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通知称,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市金融办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不再对被注销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进行备案。 网贷天眼注意到,“通知”中对新设5%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曾持有其他网贷机构股权的,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交原网贷机构当地主管部门整改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整改通过证明。 通知强调,取得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申请对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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