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该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劣后于一般债权,以公司存在其他巨额债务主张不支付分红款的,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核心争议点
股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劣后于一般债权,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关键观点2: 一审法院观点
丽江中院一审认为,公司分配利润,除了要有合法依据外,还要满足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实际分配的事实依据。而本案中,金安桥公司虽存在合法的利润分配方案,但不存在足够用于分配的资金,因此已不具备分配公司盈余利润的条件,不应向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支付分红款。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观点
云南高院二审则认为,金安桥公司依法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后,其与股东形成了相应款项支付的具体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经转化为债权。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债权不劣后于其他债权。
关键观点4: 案例中的公司情况
金安桥公司在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由于存在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导致无法按照决议支付分红款,引发了本案的纠纷。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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