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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 |预测性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一般不构成虚假陈述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7-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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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提前披露的业绩预测信息与最终年报存在重大偏差,经法院审查不存在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和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对重要因素未作充分风险提示、未履行及时更正义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 二、案情简介 某软件公司系一家主营软件销售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原告系科创板的普通投资者。2021年某软件公司与某经销商签订七份软件销售《买卖合同》。2021年3月至12月,经销商陆续出具到货签收证明,被告某软件公司确认上述交易收入。根据公司2020年及2021年年报,关键审计事项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无需安装的软件产品,在产品交付并经最终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2022年1月25日,被告某软件公司发布《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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