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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职务发明创造归属问题,离职后1年内的时间节点以技术方案初步形成时间为准,而非专利申请时间

IPRlearn  · 公众号  ·  · 2024-07-23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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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源 知产宝 由IPRlearn编辑 裁判要旨 关于诉争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张某甲任职成都某工业公司期间的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前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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