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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去年在某仲裁机构,笔者担任某案件首席仲裁员,开庭时,被申请人当庭提交反请求,但尚未在仲裁机构完成缴费(表示会在未来几天办理),申请人一方表示对方反请求正式被受理立案后,申请人可能会进一步变更仲裁请求,并且双方都表示可能有新证据提交。作为仲裁庭,此种情况是否需要安排第二次开庭呢? 目 录 一、反请求受理程序 二、合理答辩期间和质证期间 三、审限和效率优先原则 四、再次安排开庭需考虑的因素 五、结语 01 反请求受理程序 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于前述情况,一般都有相关规定。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也是与仲裁费的交纳相联系的。例如《北京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 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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