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在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公法主导论暴露出局限性,无法适应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公私法协动论作为替代方案,以综合性视角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公法与私法的有效互动,满足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动态特性,并实现不同规则之间的功能整合。在理论层面,它通过承认、利用和协调差异,建立行政行为规则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互协作的基础结构。在实践层面,它提倡动态考察各审查模块中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要素组合,深入探讨如何使不同规则形成交互支持秩序,以提高裁判质量和平衡不同利益。公私法协动论应当取代公法主导论,成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主导思想,推进行政法学的现代化。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法主导论的局限性
公法主导论过度依赖行政行为规则的优先适用,忽略了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功能价值,导致法律适用灵活性不足和案件审理复杂性低估。
关键观点2: 公私法协动论的优势
公私法协动论通过综合性视角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公法与私法的有效互动,满足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动态特性,并实现不同规则之间的功能整合。
关键观点3: 公私法协动论的理论和实践应用
在理论层面,公私法协动论通过承认、利用和协调差异,建立行政行为规则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互协作的基础结构。在实践层面,它提倡动态考察各审查模块中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要素组合,深入探讨如何使不同规则形成交互支持秩序,以提高裁判质量和平衡不同利益。
关键观点4: 公私法协动论作为主导思想的推荐
公私法协动论应当取代公法主导论,成为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主导思想,推动行政法学朝更开放、更多元和更动态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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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严益州,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文共 19870 字,阅读时间 约 50 分钟。 【摘要】在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公法主导论暴露出局限性。该模式过度依赖行政行为规则的优先适用,忽略了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的功能价值。这不仅削弱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而且低估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与之相对,公私法协动论以综合性视角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公法与私法的有效互动,满足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动态特性,并实现不同规则之间的功能整合。在理论层面,它通过承认、利用和协调差异,建立行政行为规则和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互协作的基础结构。在实践层面,它提倡动态考察各审查模块中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要素组合,深入探讨如何使不同规则形成交互支持秩序,以提高裁判质量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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