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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特色小镇操盘指南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8-08-1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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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蜗牛的壳儿 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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