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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物业费是必须要缴纳的费用,这是物业公司为服务整个小区收取的费用,物业费的收取可以更加有效的改善小区建设。那么我们的物业可以提前预收物业费呢? 案例引入 2014 年 11 月 25 日 ,张三入住某小区,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采用预收方式收取,在每周期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交纳下一个周期的物业费。 2020 年 9 月,某物业公司以张三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为由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拖欠物业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的物业服务费 36591.73 元。 张三辩称,物业公司存在大量物业服务问题,自己不缴物业费是有理由的,且物业公司主张的预收物业费的方式不合理,预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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