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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全国首例以所谓“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华政中外法律文献中心  · 公众号  ·  · 2024-11-2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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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 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 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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