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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回溯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5-01-06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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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资产基础和最直接的信用基础,对公司正常运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可能损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常以自始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缺乏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前提条件进行抗辩进而免责。但此时,股东认缴资金并没有实际到位,如果径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能还需要另行提起出资不实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为促进纠纷一次性解决,应对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进行回溯审查。这种回溯审查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应成为抽逃出资类纠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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