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中国刑法中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趋势及其重要性,强调了构建体系化风险评价规则的必要性。文章首先指出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理基础是预备行为的不法性推定,表现为巨大的危险性,由可能的危害性和该危害的可能性动态地构成。随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刑法实践趋向和网络罪情演变,认为可能的危害性这一构成要素的该当包含三种情形,分别是受威胁的法益性质重大、法益数量众多、法益种类众多。在刑法不可接受的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上,应当从形式上的法定刑幅度迈向实质上的生活质量受威胁的程度。对于危害的可能性这一构成要素,应当从预备行为的链条结构出发,客观上要求预备行为显著地提升了危害的可能性程度,甚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侵害可能性。文章还讨论了认定预备行为的危险性之后,应当探索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阶层式规则体系,并在预备行为的风险不法性、有责性和规制的技术性层面进行构建。最后,文章指出预备行为实行化是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对国家的预防性犯罪化趋向进行正当限制,是刑法立法科学化、人民权利现实化和社会活力最大化的重要课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理基础
预备行为的不法性推定,表现为巨大的危险性,由可能的危害性和该危害的可能性动态地构成。
关键观点2: 中国刑法实践趋向和网络罪情演变
可能的危害性这一构成要素的该当包含三种情形,分别是受威胁的法益性质重大、法益数量众多、法益种类众多。
关键观点3: 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从形式上的法定刑幅度迈向实质上的生活质量受威胁的程度。
关键观点4: 危害可能性的构成要素
从预备行为的链条结构出发,客观上要求预备行为显著地提升了危害的可能性程度,甚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侵害可能性。
关键观点5: 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阶层式规则体系
在预备行为的风险不法性、有责性和规制的技术性层面进行构建。
关键观点6: 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重要性
是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对国家的预防性犯罪化趋向进行正当限制,是刑法立法科学化、人民权利现实化和社会活力最大化的重要课题。
文章预览
郭旨龙|论预备行为的风险评价 作者简介: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5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预备行为实行化成为中国刑法修正的一大趋向,呼唤着构建体系化的风险评价规则。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理基础是预备行为的不法性推定,表现为巨大的危险性,由可能的危害性和该危害的可能性动态地构成。中国刑法实践趋向和网络罪情演变表明,可能的危害性这一构成要素的该当包含三种情形——受威胁的法益性质重大、法益数量众多、法益种类众多;在刑法不可接受的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上,应当从形式上的法定刑幅度迈向实质上的生活质量受威胁的程度。对于危害的可能性这一构成要素,应当从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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