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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贡政,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法学硕士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 转让人与受让人 的出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1. 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对于股东在明知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情形下延长出资期限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产生对外部债权人无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有权按照先前的出资期限主张股东在尚未出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 出资期限未届期即转让股份,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进一步区分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实践中,可从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的交接情况、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存在特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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