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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7-0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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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1,850字)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2020年4月15日,昌裕实业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其享有案涉作品“金装美厨图形”“金装美厨”“金装美厨logo”的著作权。同时,昌裕实业公司取得第4713313号商标专用权(“金装美厨图形”“金装美厨”组合的图文商标)。陈某某商行未经昌裕实业公司许可,在淘宝网店上开设“添之味食品”店铺,该店铺内销售一款乌冬面/车仔面,外包装上印刷有案涉作品。昌裕实业公司认为,陈某某商行未经其同意而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维权开支及全部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中,关于陈某某商行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陈某某商行未经著作权人昌裕实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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