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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劳动法库小编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吴丽,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 吴丽自2014年5月1日起入职湖北某公司,应聘岗位为人事部经理。 吴丽分别于2014年5月1日、2017年4月17日、2019年4月29日与公司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本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或终止条件为止。 2014年6月4日吴丽被任命为人事部部长,2019年8月30日被任命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21年4月27日公司任命吴丽负责牵头开展综合管理部工作。 2021年11月, 吴丽年满50周岁时,在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2023年11月3日,公司通过邮件向吴丽发送《依法终止吴丽劳务关系的正式通知》,该通知载明: 依法终止吴丽劳务关系的正式通知 吴丽,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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