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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引言 二、强制清算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三、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主体 四、强制清算程序的适用情形和申请主体 五、强制清算的流程 六、结语 01 引 言 强制清算制度,指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开展清产核资、清偿债务等清算事务的法律制度。 强制清算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公司法(1993)》于1994年7月1日实施生效之时。根据《公司法(1993)》第一百九十一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款正式确立了强制清算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以及《公司法》的修订,强制清算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演变。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将强制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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