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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术杰 | 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重视个案事实,克服认知偏见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10-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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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是可注册的标志类型之一,不应在商标授权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上被歧视性对待。 作者 | 冯术杰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 布鲁斯 近年来,非传统商标在显著性审查方面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固有显著性被一刀切否定、关于固有显著性的证据不被重视、以竞争自由为由抬高获得显著性门槛。这种做法的形成与2010年左右法院对芬达瓶等立体商标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大的关系。[1]对这种歧视性做法,需要从商标法原理和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反思。本文从可注册为商标的 标志类型 、 固有显著性认定 和 获得显著性认定 三个方面对非传统商标显著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 从各国商标法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类型是逐步增加的。以我国商标法为例,1982年《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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