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诉讼攻略

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7-16 13:41
    

文章预览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徐金辉、刘晓辉 来源:山东高法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4 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 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 正确认定 ——张某诉孙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顶名冒充本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冒名行为人”与本人主体身份一体化无法区分,只存在真假身份识别问题,相对人没有有效识别“假本人”的代表行为,导致借款、抵押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具有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在本人对假冒行为无过错的情形下,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孙某、郑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契约,约定将两被告名下位于张店区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两被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