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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晓梅,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叶戈,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文章思维导图 (左右滑动查看图片) 房产中介机构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吃差价”的识别与规制 ——王某诉某房产经纪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产中介机构与出卖人先行订立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的预购协议,再加价挂牌出售案涉房屋,除主张中介佣金外,还取得房价差额,属于“吃差价”。对于该类案件,宜秉持事实查明基础上的穿透式审查理念,预购协议仅作为“吃差价”的手段,不构成房产中介机构收取房价差额的合法依据。房产中介机构隐瞒售价真实信息,损害买受人利益,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房产经纪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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