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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并非只能通过比对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的方式进行同一性鉴定。 在无法获取/或被告不提供被控侵权的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时 ,若通过鉴定,发现双方软件运行过程中存在相同的系统软件缺陷,则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同时结合双方源代码/产品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运行特征,双方软件说明书的功能性描述、技术指标等特征也相似,在多角度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时,可不依据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比对认定软件同一性。 供稿:郝培羽 、赵云虎 编辑: 郝培羽、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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