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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问: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海牙认证前,还需要公证吗? 对公证、认证程序证明功能的分析 作者|龚圣(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 Tylergong_SH ) *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 LEGAL 」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跨境流转过程中需要进行的证明手续,根据其所扮演角色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一 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为被申请承认、执行的对象,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第 35 条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其二 是,作为证据当中的公文书证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9 〕 19 号,下称“《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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