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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2 字,阅读大约 2分40秒 。 “履历是我的,我只是少写了一部分,并没有对履历造假,这不能算是欺骗!” S女士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然而,她却忽略了一个事实:一个人的过往履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人对新环境、新事物的适应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对于用人单位在了解新招聘人员时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隐瞒工作履历应聘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S女士在某网站应聘甲公司职位,所投简历写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有4段工作经历。 2022年5月,S女士入职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 入职后经甲公司查证,S女士在2015年毕业后的7年时间,曾在17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 故甲公司于2022年6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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