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合同终止纠纷的实务文章。孙玲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终止协议,之后发现怀孕并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查后维持了一审判决。文章涵盖了劳动法、合同终止、女职工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的女职工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存在上述情形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孙玲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关键观点2: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关键观点3: 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并非合同期满公司单方终止,一审认定公司终止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但为维护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解决纠纷,未增加当事人诉累,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文章预览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2018年11月12日,孙玲与爱你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视光。 2021年11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 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1年11月13日,孙玲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早期妊娠。 孙玲就自己怀孕一事告知公司,并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 孙玲遂申请仲裁, 要求确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以“申请人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不予受理。 孙玲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中,孙玲提交了门诊病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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