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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MY聊审计,专注于CPA业务探讨。 本期内容主要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4,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案例 2-04 以外币标价的可转换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 公司为上市公司, B 公司为 A 公司的子公司, B 公司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B 公司于 2x18 年 1 月向 C 公司发行以美元结算的可优先赎回可转换优先股(以下简称 A 类优先股),募集资金 2,000 万美元, A 类优先股的主要条款如下: 1 . A 类优先股持有人可于首日交易完成后满 6 周年前随时将 A 类优先股按合同约定的美元价格转换为固定数量的普通股; A 类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收取固定累计股息,金额为 A 类优先股股本金额的 5.5% 。如果 A 类优先股持有人在首日交易完成后的 6 周年内,没有选择将 A 类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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