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海南文昌市一家建材店与J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J公司拖欠货款,建材店将J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老杨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老杨承担连带责任,而小詹作为J公司代表签署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时,其行为后果由相关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
根据文章内容,小詹作为J公司的代表签署合同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关键观点2: 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
建材店与J公司签订了《水泥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支付货款的期限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但J公司拖欠了部分货款,导致纠纷。
关键观点3: 职务行为的三大要素。
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需要考虑三个要素:行为是否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授权、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行为是否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老杨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小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文章预览
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其行为后果应由相关单位或者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海南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建材店要求员工承担责任的诉请。 单据签名,“责任”同担? 在文昌市合景月亮湾的装修热潮中,蔡某经营的建材店成为了一颗璀璨的明珠。这家小店不仅销售着如白灰、河沙、碎石等传统建材,还与时俱进地推出了水泥预制品和砂浆王等现代建筑材料,以其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2020年的冬天, 建材店迎来了一位大客户——J公司,J公司计划在文昌合景月亮湾开展一项精装工程项目 ,需要大量的水泥。在蔡某与J公司的员工代表小詹一番友好的协商后,建材店与J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正式签订了《水泥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15天一结,当月1日至15日采购的水泥在当月15日付清,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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