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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获取社保待遇属骗保行为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09-29 11: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例,涉及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费某的丈夫张某在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费某通过张某在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但公司未支付生育津贴给她。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费某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费某诉称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公司未支付生育津贴。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原告不在公司上班,合同是假的,不应支付生育津贴。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费某的丈夫张某系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张某向公司书写声明,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妻子费某。法院认定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费某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院将不予认可。此外,法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以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文章预览

小编按: 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入库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 2024-07-2-490-003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词 民事 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待遇 违规代缴 劳动关系认定 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原告费某诉称: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费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 被告南京某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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