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需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构成也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2: 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不同等级岗位间的变动,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原则也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3: 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关键观点4: 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工龄计算等问题都有详细规定。受聘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后,其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关键观点5: 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不同岗位聘用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其退休待遇。
文章预览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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