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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夏昊:法律为什么需要国家意志?| 法律规范的两个性质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08 17:36
    

主要观点总结

王夏昊教授探讨了法律规范的性质,基于康德实践哲学,认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并分析了法律规范的双重性,即其理想或批判面向与事实或现实面向。同时,他探讨了国家意志的必要性,以及法律如何作为双重性存在者的实践理性的体现,并强调了法律规范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实证性,且这两方面并不互斥。此外,王夏昊还反思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对法律责任、义务、法学科学性以及司法公正进行了讨论,并展望了2019年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法律规范的性质

王夏昊教授认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具有双重性,即理想或批判面向与事实或现实面向。

关键观点2: 国家意志的必要性

王夏昊探讨了国家意志如何为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保障,并强调了其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3: 法律规范的双重性

王夏昊分析了法律规范的双重性质,即其同时具有合理性和实证性,并解释了这两方面如何使得法律能够与其他规范区分开来。

关键观点4: 法学研究与讨论

王夏昊教授对法律责任、义务、法学科学性以及司法公正等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展望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未来。

关键观点5: 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王夏昊反思了法律体系的概念,并探讨了如何对其进行重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文章预览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论法律规范的性质 以康德实践哲学为基础 作者:王夏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法理学、法学方法论研究。国家铁路局法律专家、中国法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    来源:《学术界》2024年第11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内容提要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实质上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最终是人的意志的体现。人的意志就其规定人的选择而言是实践理性本身。特定国家的集体目标的证成不仅运用实用目的理性和伦理理性,而且最终会诉诸普遍实践理性。因此,法律是人的实践理性的体现。作为纯粹的双重性存在者的人为了维持其实存而不可避免地与同样的其他人处于相互共同实存状态之中。这个相互共同实存状态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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