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啥  ›  专栏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我在诉丨双赢调解 “租”事大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社会 法律  · 2025-02-19 13:10
    

主要观点总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金某以某材料公司名义租赁设备后未支付费用,高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耐心劝导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金某以某材料公司名义租赁摊铺机、压路机等设备,双方对租赁费、运费、食宿费仅进行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过后,某材料公司未支付费用,高某遂起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2: 案件处理过程

法官通过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详情,发现双方对费用存在争议但对租赁关系无异议。采用柔性解纷方式,组织双方调解,逐一梳理聊天记录,逐渐厘清“糊涂账”。

关键观点3: 调解结果

被告金某与某材料公司对原告高某提出的金额予以认可,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分期给付方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案件得以解决。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工作理念

双阳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护民生、暖民心、促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章预览

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此前,金某以某材料公司名义联系高某租赁摊铺机、压路机等设备进行作业施工,可双方对租赁费、运费、食宿费等仅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租赁期过后,由于某材料公司迟迟未予给付此次租赁的各项费用,为了要回这笔钱,高某先后多次与某材料公司沟通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高某遂将某材料公司及金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及时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经过沟通发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未开具相关费用票据,所以双方对租赁费、运费等费用数额存在争议,但对租赁关系双方均无异议。 考虑到双方后续仍存在合作可能,法官决定采用柔性解纷的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