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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起因系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出售运动鞋,鞋上印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判决商家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 2021年,重庆某公司在重庆市版权局将红星logo登记为美术作品,并附作品图片“ ”。次日,该公司将红星logo美术作品授权给邹某某使用。后邹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店铺出售一款运动鞋,鞋面左侧有“ ”标识,该标识为红色,内有椭圆形镂空。福建某公司认为,邹某某出售该款运动鞋,侵害了其对“ ”商标、“ ”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请邹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邹某某在案涉侵权商品运动鞋鞋面左侧使用红星logo美术作品,超出了一般美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与用于区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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