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重庆市渝中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商家在网购平台销售带有与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案的运动鞋,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并需要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时如何判断商标权侵权。法院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认定邹某某虽拥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但行使方式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出售带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图案的运动鞋,引发商标权纠纷。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当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法院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判决。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商家行为侵犯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并需要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强调了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对商家提出了通过创新、打造品牌、提升服务质量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文章预览
近日,渝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该案起因系被告商家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出售运动鞋,鞋上印有与原告福建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的行为侵害了福建某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判决商家赔偿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 2021年,重庆某公司在重庆市版权局将红星logo登记为美术作品,并附作品图片“ ”。次日,该公司将红星logo美术作品授权给邹某某使用。后邹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店铺出售一款运动鞋,鞋面左侧有“ ”标识,该标识为红色,内有椭圆形镂空。福建某公司认为,邹某某出售该款运动鞋,侵害了其对“ ”商标、“ ”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请邹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邹某某在案涉侵权商品运动鞋鞋面左侧使用红星logo美术作品,超出了一般美术作品的使用方式,与用于区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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