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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2024年7月11日 第7版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的缔结和生效积极推动了全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并与国际条约相协调,2020年11月11日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第二节“表演”对表演者定义、表演者权利内容、职务表演及其权利归属等作了新的规定。笔者结合演艺诉讼中遇到的具体实务问题,聚焦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展开讨论,以期为表演者权利的有效确认和完整保护提供借鉴。 一、表演者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审查 1.原告表演者身份的认定。 这次著作权法修正,将原法条中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修改为“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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