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员工曹某与公司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曹某因个人原因未正常出勤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曹某主张患有抑郁症应享受医疗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个人原因未正常出勤上班。公司多次催促通知无果后,以其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员工主张
曹某主张患有抑郁症,应享受医疗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曹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且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未正常出勤上班,应属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4: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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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ID:ldfview) 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2日,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甲公司)安排乙方(曹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乙方已收到并认真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表示愿意按手册规定执行。甲公司为曹某发放工资至2018年9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月。 2018年9月11日至9月30日,曹某分三次向甲公司申请病假及事假,甲公司亦同意曹某的休假申请。 2018 年 10 月 17 日,甲公司根据曹某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地址向其发函,载明: 通知函(一) 你自2018年9月11日至今未来公司上班。虽然有9月11日至9月17日委托他人转来的病假条,9月18日至9月25日和9月26日至9月30日两次微信发来的请假条, 以上请假等均为经过公司批准,至今未来公司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违反公司《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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