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章讨论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重点介绍了平台经济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在处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争议时面临的挑战。文章指出,劳动者虽然看似有了更多的就业自由度,但实际上却被平台经济的算法系统所控制。文章还强调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成为界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并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为评判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具体考量因素。文章最后提到了一些关于劳动关系的实务课程和往期精彩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就业形态对劳动关系认定造成的影响
平台经济等新型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用工模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一定影响。劳动者看似有了更多的就业自由度,但实际上却被平台经济的算法系统所控制。
关键观点2: 支配性劳动管理成为界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
在新就业形态下,支配性劳动管理成为界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这意味着,除了传统的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也成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关键观点3: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应用
在具体认定支配性劳动管理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作为具体考量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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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赵芳慧, 人民法院出版社责任编辑 感谢作者投稿,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案例: 明确了!提成律师与律所有劳动关系吗?高院再审结果来了! 过往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以传统用工模式作为调整对象,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用工模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一定影响。如何准确识别、界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成为司法机关必须准确回应的时代命题。 2024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过往法院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先进经验,发布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识别与认定予以集中回应。 一、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的变与不变 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催生并不断丰富新型就业形态,呈现出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的特点。基于平台视角,平台不再深入参与具体生产,不再直接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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