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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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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10-24 08:30
文章预览
作者: 宋朝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摘要: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由于侵权行为结果地的不确定性,其确定管辖的功能被摒弃,但侵权行为实施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依然应当得到重视。“原告就被告”规则虽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法律规定有其他管辖规则时,二者在适用上属并列关系,应当尊重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拉管辖”概念本身存疑,其实质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管辖的行为,对其负面评价应当充分证明。最高法院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案由确定上存在“未审先定”之嫌疑;在确定管辖问题上,由于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确定管辖的原则,应当认为CDN服务器所在地法院可作为此类纠纷的管辖法院。 关键词 : 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拉管辖”;CDN服务器 近年来,随着互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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