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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11-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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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① 根据《 变更、追加规定》的内容,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依法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②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主要围绕该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存在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绪,但是,主体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执行法院应予驳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执监26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 :威海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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