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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杰:平台收费与注意义务间关系之检视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09-29 1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平台方收费对其版权注意义务的影响,包括是否影响版权注意义务以及如何影响。文章分为三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第一部分介绍了平台收费与版权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内外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一般性审查义务,无论是否收费,这一原则均适用。我国法律以“明知”、“应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件,平台应承担的版权注意义务与其是否收费之间并无关联。

关键观点2: 第二部分介绍了“直接经济利益”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中的融贯解释。

这个规定源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这个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被解释为与过错认定相捆绑的因素,而不是无过错责任的要件。

关键观点3: 第三部分讨论了网络服务收费不导致注意义务的提高,并区分了“就网络服务向发布内容的用户收费”和“就用户发布的特定内容向访问该内容者收费”。

只有后者可能被归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与过错挂钩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情形。


文章预览

平台方收费是否影响其版权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 作者 |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编辑 | 布鲁斯 作为商业组织,网络平台服务商必然要从其提供的服务中获得收益,向使用其服务的用户收费就是一种常见形式。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平台方收费是否影响其版权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如何影响。这一平台收费与其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关乎各方利益之平衡,明晰的法律调整于此不可或缺。 一、“不负有一般性审查义务”原则 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平台服务商 不负有一般性的主动审核义务 。无论平台对发布内容的用户是否收费,这一原则均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8条2款规定,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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