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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采购中,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那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就一定能成交吗?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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