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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打赏赃款追缴,实务分析与维权路径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9-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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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商业模式,由此衍生的“充值、打赏”与一般传统交易行为存在较大区别,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曾经在实务和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针对个别用户使用赃款“充值、打赏”,各地司法机关在追缴涉案款项时,因为对“充值、打赏”行为的性质作不同解释,进而造成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据此,本案从司法实务出发,对直播平台追缴的现状、善意取得的认定、维权路径进行分析,以期对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司法判决现状 01   判处追缴理由: 未提供任何服务,  打赏属于赠予,不适用善意取得 现有的判例中,法院判决向直播平台追缴的案例中,直播平台被追缴的原因较为统一,即:平台、主播未提供任何服务,用户向主播打赏属于赠予,不适用善意取得,应进行追缴。 在5例法院判决向直播平台追缴的案例中,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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