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的裁判文书。主要描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商标的驰名状态、恶意注册的认定、证据的搜集与整理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驰名状态的认定
文章中提到,三角牌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我国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构成驰名商标。
关键观点2: 恶意注册的判定
文章指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在判定“恶意注册”时,会综合考量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的驰名情况、商标标志的近似度、核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等因素。
关键观点3: 证据搜集与整理的重要性
文章强调了老字号企业在维权时需要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多维度、多途径搜集证据。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多种方式搜集整理知名度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关键观点4: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被要求重新作出裁定。这起案件为老字号企业的驰名商标保护和市场秩序稳定提供了典范。
文章预览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认定第47099号“ ”商标于2003年10月14日前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三角牌电器公司提交的著名商标证书、宣传合同、销售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电风扇”商品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构成驰名商标。 2.认定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主观恶意明显。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系判断诉争商标的原始申请主体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良好商誉及商标知名度的意图。主张诉争商标申请人恶意注册的一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由于恶意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在举证过程中可以通过其客观表现的行为加以推定。明知他人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然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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