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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最高院大法官关于适用新公司法的36条意见

华政中外法律文献中心  · 公众号  ·  · 2024-08-2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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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本文长约8100字,阅读需时21分钟 本文来源:律野 作者: 刘高律师整理 导读: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在《法律适用》2024年第6期发表《 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全文约3万多字,结合新公司法,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便于理解学习,笔者将其拆解为36个问题,并附上作者观点(考虑到篇幅,有缩略),供读者参考。 目录 股东出资:1-9 股东权利:10-20  公司治理:21-29 公司清算:30-36 股东出资 关于股权、债权等特殊出资形式的出资责任 1. 股东 A 以其对 B 公司的股权向 C 公司出资,因股东 A 之前未履行 B 公司出资责任或未届出资期限,C 公司承担了出资责任,此时 C 公司能否要求股东 A 在前述出资责任范围内补足出资? 作者观点:除股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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