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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茂峰 单位:广西柳州鹿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未以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作为判断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先决条件,即只要场所是实际意义上的歌舞娱乐场所且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就有被处罚的可能。 公安部门取缔某场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后,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移交文化部门并要求对该行为予以处罚。本文明确了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法律适用,提出场所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两个违法行为,论证了二者的关系,得出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 两 行为并罚的结论。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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