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某品牌管理公司与某鞋匠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原告在某鞋匠公司在淘宝、拼多多、抖音平台销售的鞋子中发现了侵权标识,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不构成重复侵权。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鞋匠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因重复侵权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某贸易公司不构成重复侵权,但作为网络经销商,仅对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文还介绍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和相关的法条索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侵权纠纷的背景和案件概述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在被告某鞋匠公司的网店购买鞋子,发现使用相似标识,认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辩称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2: 法院对某鞋匠公司行为的认定
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鞋匠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因重复侵权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键观点3: 某贸易公司的责任认定
某贸易公司作为网络经销商,仅对本案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不符合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观点4: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功能,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举措。本案的判决对于准确认定重复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正创新与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来源 | 泉港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案情简介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系含有“公羊”字样及相关标识的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鞋匠公司分别在淘宝、拼多多、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使用相似标识的鞋子。其中,抖音平台销售鞋子的三包卡中载明被告某贸易公司系网络经销商。 某品牌管理公司认为 某品牌管理公司分别提供了其在2023年9月、2024年1月公证购买某鞋匠公司网店销售鞋子的公证书及实物,认为两家公司在同一类别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在此前生效判决中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但两家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辩称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购买的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由于仓库发货混淆了才把库存产品发出去;某贸易公司并无开设网店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