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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执监411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仅确定当事人对房产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并未直接判令当事人可对房产哪些房屋主张产权并办理过户,该判项属于确认权属的判项,没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伊犁州分院驳回毛飞的执行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毛飞申请执行的系执行依据伊犁州分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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