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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内容 (一)对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地方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1亿元。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投向新一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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