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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二批)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1-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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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省法院召开“做实严格保护 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 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兴军 发布了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二批) , 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于志涛 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闫继勇主持新闻发布会。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第二批) 1.“稻花香”大米商标侵权案 原告: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稻花香”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大米等。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含有“稻花香”字样的标识并进行网络宣传。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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