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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失效时间是否应以“主观明知”为起点计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房地产 法律  · 2024-11-25 11: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个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案例,涉及预告登记、抵押权设立、借款合同和争议解决等。甲银行与王某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某购买某开发公司的楼盘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后因王某逾期还款,甲银行提起诉讼主张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乙银行认为甲银行的抵押权不成立。法院判决支持甲银行的诉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介绍

描述了某开发公司建设的楼盘销售过程,以及王某与甲银行之间的借款购房交易。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围绕甲银行的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以及乙银行的抗辩意见。

关键观点3: 法律解析

介绍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背景,以及本案中的法律适用,包括抵押预告登记、抵押权的设立、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等。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甲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5: 法官说法

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详细解释,并阐述了在认定预告登记是否失效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1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某开发公司建设某楼盘销售,该楼盘于2014年9月17日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2018年7月23日,甲银行与王某、某开发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甲银行借款25.8万元用于购房,权属证书尚未办妥。2018年9月11日,甲银行向王某发放购房贷款,王某据此向某开发公司付清购房款。2019年6月12日,王某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同日甲银行办理抵押预告登记。     2021年6月28日,第三人乙银行在另一案中,诉讼保全了案涉房产。2018年10 月至2022年12月,王某按月向甲银行偿付借款,2023年1月出现逾期。甲银行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同时主张对王某案涉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乙银行认为,甲银行仅为预告抵押登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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