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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的问题

今日农信人  · 公众号  ·  · 2020-11-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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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学习: 合肥站: 《民法典》及《九民会议纪要》对信贷机构业务影响及优化建议专题研修班!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的,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为债务人丁的借款提供担保。由于在共同保证中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因而能够为债权的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具体来说,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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