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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灿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未按照苏灿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7月12日, 苏灿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 投诉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 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 人社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 认为苏灿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 , 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苏灿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判决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苏灿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灿投诉已经超过两年查处时效, 判决驳回苏灿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申请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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