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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航胜 彭祺 近日,由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胜律师、彭祺律师团队 代理的某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在某省高院取得胜诉裁定,对方当事人的追加申请被全面驳回,成功避免当事人对3亿余元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曾为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将小部分股权转让,该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涉纠纷发生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3亿余元债务,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对该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其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7条、第20条向某省高院申请追加我方当事人为被执行人,具体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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